口头约定试用仨月 解约后方知落陷阱法官提醒:别让试用期成为忽悠劳动者的工具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辛成 配图:毕传国
老费今年50多岁了,却和一家只工作了4个月的公司打起了劳动纠纷官司,所有的矛盾都源于当初关于试用期的那个口头约定。所幸,几经周折,老费终于胜诉了,可这个案子却也提醒大家,千万别小看试用期,这里很容易成为劳资纠纷的陷阱。
事件: 去年9月,老费应聘为杭州一家钢塑管设备材料公司的机械设计工程师。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15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1800元,但一直未签劳动合同。 今年1月,因为对预期工作目标无法达成一致,老费和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与他结清了工资,但却未作任何补偿。直到今年2月,老费才意识到自己的权益遭到了侵害,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该公司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律规定期限,要求公司按转正工资标准,即每月1800元补足去年10月、11月两个月的工资差额,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该委只裁决由公司支付老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驳回了老费的其他请求。 于是,老费起诉到了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他认为,自己曾多次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对方一直拖延或拒签,才造成了他的工资损失,因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他请求法院判令公司除了补足两个月的工资差额外,还要支付赔偿金,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及时支付该补偿金而产生的额外补偿金。 结果,公司败诉了,老费的诉请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提醒: 本案最关键的焦点就在于试用期。 根据《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该试用期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所以,虽然老费和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由于公司既未和老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这3个月试用期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公司其实应当从去年9月起就按转正工资标准发给老费工资。但是,由于老费只主张补发去年10月、11月的工资差额,所以法院便只判令公司补足两个月的工资差额。 承办该案的法官说,试用期在劳动法中是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由于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并不十分详细,具体情况需依各地制定的相关地方法规来定,一些用人单位便欺员工不甚了解相关法规,滥用试用期,只和新员工签试用合同或只口头约定试用期,目的就是为了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降低劳动者工资水平。不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就更加明确了。 法官想借本案提醒大家,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可分割开来,单独签订的试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者也应当多了解一些相关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患于未然。 |